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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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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论 文
题 目: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姓 名:
年 级: 2009级
班 级:高中高职法律事务二班
学 号:
目 录
内容提要2
商业秘密的概述2
(一)事业秘密的定义2
(二)我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2
(三)商业秘密研究的重要性3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
(一)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即使之公开4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秘密4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4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5
(二)《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5
四、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问题5
(一)缺乏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5
(二)立法上不狗周延6
五、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7
(一)加强我国有关商业秘密有关单行法的制定7
(二)增加竞业禁止的规定8
(三)加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操作性规定8
(四)对网络信息传输中存在的商业秘密予以特殊立法保护8
结 论9
参考文献10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 商业秘密往往是一个企业的灵魂,通常可为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与良好的经济前景,有时甚至关于企业的存亡,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性、实用性及秘密管理性的特点。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而现有规定也存在着立法上的不够周延、体例分散内容过于笼统等主要问题,本人认为需要加强单行法的制定、加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操作性规定以及对网络信息传输中存在的商业秘密予以特殊的立法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律保护制度;立法完善
商业秘密是企业倾力保护的对象,也是现代法律意义保护的重要客体。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然而,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不但比前三者起步晚,而且也极不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不够,这使我们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中出现了许多盲点和真空地带,留下了比较大的法律漏洞。本人就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商业秘密的概述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在封建社会或更早的奴隶社会就存在了,只不过当时没有被称为商业秘密,如我国民间的“祖传秘方”、“家传绝技”之类。到了近代,商业秘密才逐渐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0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但该法并没有界定商业秘密的含义。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借鉴了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法律定性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个种类。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详细列举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技术信息包括技术、工艺、设计、方法、配方、程序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指与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有关的信息,一旦满足其要求,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又可称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竞争和物质有关的信息是商业信息,商业信息并不必然获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仅是商业信息的一部分,商业信息只有进一步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才能收到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下的定义,商业秘密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秘密性
秘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基础。它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特征。确定秘密性的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将商业秘密和人人均可享有或使用的“公有领域”、“通用技术”或“公知信息”区别开来的依据。我国有些学者认为,一项专利技术必须具有新颖性,而商业秘密则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也有学者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了新颖性与秘密性两重含义,其中更为重要的是新颖性。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将“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界定为包含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两重含义是比较适当的,这不仅符合立法本意,尤为重要的是它符合其他国家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第2款中“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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