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款》讲解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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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本章共五条,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燃气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1)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计分析和通报燃气安全事故职责及燃气经营者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职责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通报制度的职责。 燃气安全事故: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停气、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后期处理机制等内容。 编制部门:燃气管理、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监督、交通、卫生、环保部门。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2)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还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物质保障责任和常规演练责任。 燃气经营者是预防和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主体。 编制重点:燃气管网、场站、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等事故危险源的定点定位、不同范围的燃气设施及系统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本条是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3)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用户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的义务。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实现燃气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严重性,为制定预防措施和管理决策、消除事故隐患提供科学依据,使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在发生之前,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4)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本款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于燃气经营和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5)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本条是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应对处理的规定。 本款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抢修实施主体是燃气经营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向上级部门报告。救援处理实行政府主导救援方式,燃气管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款规定了当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管理部门对于事故处理应当负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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