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ppt

  1.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十三章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第一节 概 述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概念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对诉讼涉及的人体损伤等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损伤检查步骤 询问被检人 检查被检人 使用实验室化验或仪器检查被检人 对被检物件检查 损伤形成分类 交通工具致伤 产品致伤 工伤致伤 职业病致伤 医疗致伤 伤害致伤 鉴定任务 为定性量刑处罚提供科学依据 为调解纠纷、平息矛盾提供客观依据 为民事侵权赔偿提供价值依据 第二节 鉴 定 内 容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研究的对象是有生命体征的人体,鉴定的内容涉及人体生命存续期间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体损伤形态 致伤物推断 损伤时间推断 损伤与疾病关系 劳动能力鉴定 生理状态与功能评定 诈伤与造作伤的识别 医疗纠纷鉴定 三期评定 人体损伤形态 表皮剥脱 挫伤 创 脱臼 骨折 内脏损伤 肢体离断 致伤物推断方法 根据损伤的形态推断致伤物 根据创口异物推断致伤物 根据附着物推断致伤物 从力的作用角度推断致伤物 损伤时间推断 损伤时间的推断是指根据活体验伤时所见的损伤改变,推测损伤发生时间。主要是根据成伤后至检查损伤期间发生的变化推测。不同损伤,变化不同,但均为损伤-炎性反应-修复过程的各阶段形态改变 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和争议,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赔偿,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请民事诉讼 第三节 常见损伤及其鉴定 颅骨损伤 线形骨折 凹陷性骨折 孔状骨折 粉碎骨折 脑损伤 脑震荡 脑挫裂伤 硬脑膜外血肿 硬脑膜下血肿 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实质出血 周围神经损伤 周围神经是指中枢神经(脑和脊髓)以外的神经成分而言,包括神经干、神经节和神经丛。造成周围神经损伤的机制主要包括挤压伤、牵拉伤、摩擦伤、锐器伤、枪弹伤、医源性损伤等。常见的周围神经损伤包括臂丛神经损伤、正中神经损伤、桡神经损伤、尺神经损伤、坐骨神经损伤、腓总神经损伤、胫神经损伤等。 眼损伤 耳、鼻、咽、喉损伤 鼻分为外鼻、鼻腔及鼻窦三部分。外鼻突出于面部中央,易遭受外力打击从而造成损伤。外鼻损伤主要有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闭合性损伤表现为擦伤及挫伤,严重的可造成鼻骨骨折甚至鼻窦的骨折,开放性损伤主要表现为切割伤、撕裂伤和咬伤。鼻骨骨折是最常见的外鼻损伤之一。 咽喉损伤指的是咽喉部遭受机械性暴力、物理或化学因素等作用,引起咽喉部组织结构的破坏或功能障碍,临床表现有出血、呼吸困难、声音嘶哑或失声、吞咽困难等。 咽喉损伤有闭合性与开放性之分。 四肢骨、脊柱损伤 胸腹部损伤 胸部损伤包括胸壁和胸内脏器损伤,由于各器官结构及担负的功能不同,不同部位及类型的损伤对人体的影响有很大的差别。损伤若累及胸腔内器官,如心、肺、或大血管,后果会很严重甚至死亡。 腹部遭受外来的暴力容易产生损伤。腹部的损伤既有开放性的也有闭合性的,主要包括腹部软组织、胃肠、肝、脾损伤等。腹痛是腹部损伤的主要症状之一,若伤及腹内脏器,则可有内出血及其他。 泌尿和生殖器官损伤 泌尿系统由肾、输尿管、膀胱及尿道四部分组成。男性生殖系统包括阴茎、阴囊、睾丸、附睾及前列腺等,女性生殖系统包括阴道、子宫及卵巢等。 性功能障碍 性功能障碍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性功能障碍指性交能力障碍和生殖能力障碍,包括性交不能和生殖不能。狭义性功能障碍是指性行为和性感觉障碍,表现为性生理反应反常及缺失,从而影响正常的性生活 性功能障碍不仅包括男性性功能障碍,还包括女性性功能障碍 第四节 鉴定标准适用 一、与鉴定事件性质相关的标准适用 受理鉴定事(案)件后,首先全面了解事(案)件性质,正确运用相应的鉴定标准。如道路交通肇事类事件,适用公安部(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又如工伤事故,适用劳动部、卫生部(1996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二、与被检人身份相应的标准适用 某些特殊鉴定事件,如被检人是军人、武警等在战争或执行公务中受伤致残,则应适用与其身份相应的鉴定标准,适用民政部(1989)《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的条件》。 三、故意侵害公民人身伤害标准适用 人身伤害案件适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因伤害致残的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评残标准,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赔偿时可否参照等级标准,尚待讨论统一认识。

文档评论(0)

wx17111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