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大学思修课课件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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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内涵 (一)法律的产生 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法律产生后,先后存在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当代中国法律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的法律。 (二)法律的一般内涵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对该法律内涵的把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主要方式: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律由国家保证实施,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即“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指: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四种生活关系对应四种法律的历史类型。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规定性 人民性:体现和反映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意志。 科学性: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先进性:体现时代精神和先进价值: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制约与监督,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效率。 民族性;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构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法律部门: 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宪法法典,即《宪法》。 二是与宪法相关的法律,如国家机关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民商法法律部门: 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调整平等的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行政法律部门: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 一、维护市场程序法 二、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法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社会法法律部门: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刑法法律部门: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诉讼与非诉讼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包括: 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一)立法 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章 自治区、州、县人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中央军委——军事法规 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区——军事规章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二)守法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 一、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 二、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三)执法 执法: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四)司法 司法:指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 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律至上 法律良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司法公正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司法体制与制度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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