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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细则55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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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会计制度 新会计准则 旧内资税法 新税法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帐面价值计量,不计收入 具有商业实质,符合条件的,公允价值计量 无具体规定,仅在整体资产转换时规定 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 帐面价值计量,不计收入 基本相同 视同销售 不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用于分配 核算收入 基本相同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 帐面价值计量,不计收入 在职工薪酬准则中,要求自产产品发放时核算收入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债务重组 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让步,不计收益 仅指债权人让步。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损益计入收入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原细则55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财税 [1996]79号: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 ?国税发[2000]118号: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整体资产置换。 ?国税发[2000]119号: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 ?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总局令第6号: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 ?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5]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HYPERLINK /Page/NewsDetail.aspx?NewsID=22676 \o \t _self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在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消费税中的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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