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大学本科学质量保障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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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本科学质量保障项目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 执行和监控实施办法 大民校发〔2017〕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有效落实《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执行和监控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执行和监控标准》执行。重点是强化对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各要点的落实、督查和监控,有效促进相关标准与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为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和各项办学目标的达成提供有效保障。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其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中的职责是: 1.审定学校有关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2.审定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和相关教学、教学建设与教学评价标准; 3.审定本科教学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措施与制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有关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2.审议本科人才培养和相关教学、教学建设与教学评价等标准; 3.审议本科教学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措施与制度; 4.对质量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是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调全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工作,组织落实学校的质量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与各教学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的各种评估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 3.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向学校提出质量管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收集、推介各教学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质量管理的经验和典型做法;受理质量管理的投诉,组织处理投诉事项,检查监督教学质量保障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整改和改进落实情况; 5.负责采集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实施机构是学校的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与发展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工作任务或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2.根据监督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七条 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由全校师生、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实施。有以下几种监督形式: 1.日常监督:每个工作机构都要设立兼职质量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本科教学质量保障项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定点监督:由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科教学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定点监督; 3.定期监督:由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根据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建设需求,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和检查; 4.公众监督:学校开通各种渠道,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 第二章 质量标准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 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与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为校长,主要内容有: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研究。 第一节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 第九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定位和办学思路,明确教学中心地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相应的“人、财、物”的投入。执行单位为党委(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第十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1.教务处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及发展规划,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总体要求,即总体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2.各教学单位按照人才培养总体要求,依据社会经济及民族地区发展需要,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课程教学标准等; 3.教务处根据总体人才培养要求及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组织制定本科教学关键环节工作标准,全面规范本科教学; 4.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总体人才培养要求和教务处规定的教学环节工作标准,制定本单位各教学环节工作标准。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制(修)订的人才培养总体要求、本科教学关键环节工作标准,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需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会审定。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会同学校督导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相关教学环节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督导组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标准和相关教学环节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 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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