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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州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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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和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续保工作的通知
穗工发〔2011〕9号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为缓解广大职工的医疗负担,完善多层次多元化职工互助医疗保障体系机制,市总工会将从2011年7月1日起推出第四个职工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现就有关“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办法以及“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五期的续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 (一)参保范围。 “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伤病残计划”)与“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住院计划”)相配套和衔接。 凡广州市总工会属下工会组织单位的在职职工(含离岗退养、进城务工人员)且符合住院计划参(续)保条件的,在参加住院计划的同时即可参加本计划,并享有本计划的保障权利,不须再另缴交保障费。 没有参加住院计划的职工不享有也不受理参加本计划。 (二)保障范围。 非因工伤病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1级~4级)的参保职工。 患有先天性残疾或参加本计划前已鉴定为后天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级~4级)的职工不列入本计划的保障范围。 (三)保障期限。 ⒈本计划第一期的保障期限为201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30日24时止。本计划的保障期限与其参加的住院计划的保障期限相一致。 ⒉参保人申领本计划保障补助金后本保障期即行终止,也不再受理参(续)保,其住院计划保障期继续有效。 ⒊参(续)保人员在保障期内失业或流动到新的单位工作的,保障权利仍然有效。保障期满后,新的工作单位有参加住院计划的,可以在新工作单位参保;如新工作单位没有参加住院计划的,或仍在失业的人员,则不再受理参(续)保。 (四)基金筹集。 凡已参加住院计划的职工不再缴交保障费。伤病残计划的保障补助金,在住院计划的保障费中列支。 (五)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保障期内符合本计划保障范围条件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保障补助金,保障补助金的标准为:1~2级:8000元; 3~4级:6000元。 (六)申领手续。 ⒈备齐资料。包括(1)《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补助金申请表》一式四份(《补助金申请表》可在参保单位工会领取,也可在广州市总工会公众网 HYPERLINK / 下载);(2)《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3)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名册有申请人资料一页的复印件;(4)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5)有申请人姓名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⒉申领程序。 (1)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必须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90天内备齐需提供的资料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2)参(续)保人员在保障期内失业或流动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向原参(续)保单位申请办理。 (3)由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持备齐的资料直接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 (4)本计划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保障金齐备的各项资料手续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核算后,通过银行将保障补助金划拨到申请人工商银行存折。 (七)除外责任。 ⒈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伤病残的; ⒉自杀、故意自伤身体造成伤病残的; ⒊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等故意行为造成伤病残的; ⒋因违反计划生育患病、妊娠、流产、分娩造成伤病残的; ⒌因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病残的; ⒍因整容手术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伤病残的; ⒎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伤病残的。 有关“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的解释权属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
二、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续保 至今年6月30日,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四期期满,现开始办理新一个保障期的续保工作。各参保单位必须在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7月15日内,按照《关于实施“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穗工发〔2006〕44号文)的规定办理续保手续,续保后不再实行免责期,保障期限为201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30日24时止。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办理续保的,按新参保人员的办法执行。符合条件参保的单位,也可按44号文的规定组织职工参保。
三、关于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加“广州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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