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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公司年报告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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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11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 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 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 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 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 原因。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一致。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 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 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1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 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 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 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 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 签字。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 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 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 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 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 209X295 毫米 (相当于标准的A4 纸规格)。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 的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 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和图表, 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 含有欺诈和误导的行为。 2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将年度 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 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 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 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公 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报送公 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五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 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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