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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培训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实施阶段管理
说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大家都是行家。但是,大家看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实务》(以下简称教材)中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那么多工作内容、方法,可能就有些犯难了。如果教材介绍的工作全部由项目法人来做,那么项目法人必须要有一个庞大的班子,并且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都得配备齐全。这不是为其所难吗?其实不一定是这样的。
我认为,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模式下,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参建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由监理机构负责,项目法人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目的是:保安全、保质量、控制投资。
根据这个思路和培训班的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实施阶段的施工准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投资管理和信息管理。不正确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一、施工准备
(一)工程开工
1、关于工程开工的理解
我个人理解(可能不正确)水利工程开工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行政许可开工;另一个是合同项目开工。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开工是指项目法人依据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办理开工许可后主体工程进入合同项目开工程序(这是项目外部行政监督的一项工作);合同项目开工是指承包人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在合同项目开工前,向本工程监理机构提交合同项目开工报审材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合同项目正式动工(这是项目内部管理的一项工作)。
临时工程
水利工程项目 附属工程
永久工程
主体工程
对于只有主体工程建设内容的合同,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开工后才能进入合同项目开工报审程序。(一般情况下,我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这样的合同)。
对于只有附属工程建设内容或只有临时工程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我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没有这样的合同)的合同,合同项目开工前不一定需要行政许可开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没有要求),我认为可以直接按合同项目开工程序进行,如果国家或行业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对于既有附属工程又有主体工程建设内容的合同,最好在合同项目开工前取得行政许可开工后,再进入合同项目开工报审程序。
2、行政许可开工
HYPERLINK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4、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5b2006%5d144号).doc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规定,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1)、行政许可开工申报程序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2)、工程开工审批权限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规定了工程开工的审批权限。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②、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③、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④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水利发〔2007〕6号)规定,省水利厅统一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和开工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已在招标投标管理中介绍这里不再重复。
省水利化厅在湖北水利网上设有水利工程建设开工审批平台,大家可查看。
(3)、行政许可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①、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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