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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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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己达到《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我国公民、境外人士),可依据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在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经过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学术水平认定、学位审核与授予等程序。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做出成绩。
(二)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6月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科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5.近三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6.《同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学位办公室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收取申请人资格审查费,三个月之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学位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备案注册,注册时间以学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间为准。
(五)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学位办书面通知时间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手续。
第六条 课程学习
(一)申请人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以在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方式学习。对申请人课程考试和评卷标准与我校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一致。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部成绩合格,方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指导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
经我校对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学位办公室通知院系安排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工作进行指导。
(二)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四年内未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或未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我校认定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申请人所有的依据材料无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并接受导师必要指导,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
(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5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
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先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评阅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二)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0天被送交至少3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同行专家评阅人是本学科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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