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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式样与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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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搜查法律文书式样及填写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整理)
一、相关规定:
1、在刑事案件中,相关的容易混淆使用的程序有三个:1、现场勘验、检查;2、人身检查;3、搜查。三者的适用范围、实施人员、审批程序、文书填写要求均有所不同:(见后附比照表)
2、根据一部两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物证,未附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已成为办理所有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文件。
二、填写要求:
(一)、现场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必要时制作《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同时进行检查的,应将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写入《现场勘验笔录》,不必单独制作《检查笔录》。
2、勘查过程要记载现场和勘查的具体情况,如现场的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物体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物品损坏情况及被害人情况,以及其他变动或异常情况。对于性质不同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勘查。
3、侦查人员对现场情况的分析意见,不能记录在笔录中,应写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中。
4、“指派/报告单位”一栏中,由上级机关由上而下的指派某单位前往现场勘查的,定为“指派单位”;由勘验部门先进行勘验,然后自下而上的报告的,定为“报告单位”;一般填写“济南铁路公安处”或“济南铁路公安处信息指挥中心”,由其它单位指派或向其他单位报告的,也可以填写其他单位。
(二)、人身检查:
1、人身检查必须制作《检查笔录》(万能笔录);强制人身检查时,还应制作《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在案件管理系统更新前暂时使用旧文书),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在人身检查中需要扣押的,还要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就行,不必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
(三)、搜查:
1、搜查必须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在案件管理系统更新前暂时使用旧文书),报县级以上公安记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搜查证》、《搜查笔录》(万能笔录)。
2、在搜查中需要扣押的,还要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就行,不必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身检查、搜查比较表
内容
程序
适用范围
实施人员
实施单位
批准单位
法律文书
备注
现场勘验、检查
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主要指犯罪现场及现场遗留的物品、尸体及现场发现的可疑人员的人身。(第126条)
指派或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是公安人员,也可以是非公安人员。
公安人员必须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实施。
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必要时制作《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检查:
《检查笔录》(万能笔录)
无需制作《呈请检查报告书》和《检查证》
在现场勘查、检查、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还要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就行,不必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
人身检查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
某些特征:包括相貌、肤色、特殊痕迹、伤疤等体表特征;
伤害情况:包括伤害的部位、程度、伤势形态等;
生理状态:包括智力状况、生理技能等)。
(第130条)
侦查人员;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各办案部门、派出所
各办案部门、派出所
普通人身检查:
《检查笔录》(万能笔录)。
强制人身检查:
《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检查笔录》
搜查
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包括其亲友、邻居)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第134条)
侦查人员;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各办案部门、派出所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万能笔录)
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等4种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单位:
指派/报告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勘验事由:
现场勘验开始时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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