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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的概念及我国动物保护法的文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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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權的概念與我國動物保護法的文化意義
本文感謝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班謝如媛小姐(刑事法專攻),以及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班蔡英欣小姐(商法專攻)的協助。雖然她們都是懾於昔日授業教師的淫威而勉為其難地在繁重的課業之虞,替作者收集了在台灣無法獲得的資料,但是假若沒有她們的忍耐與努力,這篇文章就可能永無見天日的機會。此外,特別感謝台北市動物保護檢查員韓君容小姐提供國內資料。韓小姐對於動物保護的努力與實務經驗,著實讓作者感到汗顏。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李茂生 9/27/2002
一、前言
作者本身的專攻是刑法解釋學、犯罪學、少年事件處理法與監獄學,本來對於具有哲學意味而且在法學上屬於行政法領域 其實在外國(特別是指歐美諸國),對於特殊的虐待動物行為,通常都是規定刑罰效果,而不是像我國一樣,僅規定了行政罰而已。刑罰的規定除了給人「嚴重」的感覺外,更重要的是做為最主要的法解釋以及適用機關的法院會直接介入動物保護相關法律的運作。的動物保護法,毫無興趣,也沒有接觸的機會。執教鞭的十餘年間,除指導過一篇、審查過一篇有關動物權的基礎法學組研究生碩士論文外
其實在外國(特別是指歐美諸國),對於特殊的虐待動物行為,通常都是規定刑罰效果,而不是像我國一樣,僅規定了行政罰而已。刑罰的規定除了給人「嚴重」的感覺外,更重要的是做為最主要的法解釋以及適用機關的法院會直接介入動物保護相關法律的運作。
雖然對於這兩篇碩士論文,筆者都給予了頗高的評價,但是縱或是自己所指導的碩士論文,做為指導教授卻採取了與學生論文所述論點不太一樣的見解。
不過,數年前因緣際會結識了獸醫系的教授,進而參與了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以及義務動物保護員的訓練課程。更巧的是,於訓練課程中除了接觸到了農委會的官方人士外,另也意外地發現地方政府負責執行動物保護法的主管中竟然有幾位曾經在數年前上過我的刑法課程(地方政府委託臺灣大學辦理的行政領導班)。透過這種關係,我未加深思地即接受了台北市建設局顧問的職位,一頭栽入我國動物保護法的實務運作中。所以現在雖然仍舊對於動物保護法沒有深入的研究,但是也不能說是毫不關心,有時甚至會對現行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產生質疑,或感到扼腕。
我國的動物保護法是個奇妙的法律,是一個在毫無動物保護的文化環境下,基於外力所制定的法律。立法者,更正確而言應該是推動立法的個人或團體,其用心是值得稱讚,但是做為一個法律人實在是無法停止對於本法施行可能性的質疑。
動物保護法先天不良 後天失調
當然,我們也可以主張就一個脫離社會現實的法律,不妨利用強而有力的政府資源來加以實施,進而創造一個空前的法文化。事實上,作者在草擬或甚至於制定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時候,正是想透過(某程度上)脫離現實的法律創造一個新的法文化,一個適合於所有未成年人成長的法文化。雖然於初期有論者強烈質疑本人的企圖 林端「從法律社會學看新版少年事件處理法」月旦法學40期72-77頁(1998
林端「從法律社會學看新版少年事件處理法」月旦法學40期72-77頁(1998年)。
縱然對於整體的人類以外的動物界或自然環境,作者沒有深刻的體驗,當然也沒有切膚之痛,不過因為從小到半百,除了九年的留學日本期間沒有養過狗外(只能玩鄰居的狗),可以說是整日與狗為伍,愛狗如痴,對於特定的動物,特別是做為寵物(生活伴侶)的動物,作者是可以自滿地主張本人還是有著一丁點的關懷,再加上如前所述,現在已經陷入其中不克自拔,所以如果輕言放棄,則不外是違背本意,而且是宣告自我敗北。這是具有頑固性格的作者所不能接受的事情。
就像是作者在參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以及施行時所付出的時間與精力一樣,任何一丁點的助力,不管力道大小、方向如何,這都是一種力量,都會有助於法律的落實。動物保護「法」實施了數年,仍舊看不到顯著的績效,甚至於官方的動物收容所都被告到監察院說是違反動物保護法,而監察院也做了必要的調查工作 監察院新聞稿,2001/10/15第
監察院新聞稿,2001/10/15第一一八號,.tw/news/n91/n91118.html。
盡一己之力 協助動保法運作
身為法律專業人士,於此作者必須指出動物保護法先天不良之處,而身為狗的終身良伴,我也必須繼續地參與動物保護法的運作。僅就這兩點而言,相信已經是具有把以往創造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精神,延伸到動物保護法領域的價值。雖然微薄,但是對於現行的動物保護法以及其實施狀況而言,這仍舊可以算是一種助力。
所以,本文的重點不在於說明我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是多麼地脫離社會現實,多麼地不符合法律邏輯,而在於釐清該法於如今的社會現實下得以實踐的部分重點,並且藉著當年實施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蠻勁,嘗試將脫離社會現實的法律,重點式地落實到冷漠的社會,讓我或者與我相同的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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