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权调查工作方案(试行).docVIP

北京市不动产权调查工作方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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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动产权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 PAGE 4— - — PAGE 3— 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不动产权籍调查由土地所在地市国土局分局承担,具体工作由分局地籍科指导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办理部门)。 二、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利用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成果,不再进行权籍调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 (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注销的; (四)土地、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出资人的; (六)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的; (七)土地、房屋共有性质变更的; (八)房屋性质变更的; (九)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十)空地及在建工程转移的; (十一)成套住宅、写字楼、别墅等商品房项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给业主的,以及已购房屋再次转移的; (十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连房带地按项目整体转移的; (十三)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但没有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院落内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一个权利人名下且一次性整体转移的除外); (十四)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整体转移的; (十五)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变更、转移、注销的; (十六)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的; (十七)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 (十八)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内容的; (十九)申请异议登记设立、注销的; (二十)申请补发、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的; (二十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注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的。 三、认真开展权籍调查,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一)申请 权籍调查由不动产权利人向办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权籍调查时应收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则上比照该类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所列要求提交。 (二)收件和受理 办理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接收当事人提出的权籍调查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对照申请书中载明的不动产类型、范围、对象、种类、数量等,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保证提交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齐全且与申请调查内容一致,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附件2)。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属于办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收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不予受理通知单》(附件4),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内业资料收集整理 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后,权籍调查人员应当调取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和各类登记资料成果,并收集拟调查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性信息。 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和数据存于其他不动产行业主管部门或档案部门,办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向房管、林业、农业、规划、档案等相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从相关部门查询获取有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数据成果。 (四)权属调查 权籍调查人员应当结合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现场勘察核实不动产权属状况。 对不动产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不再重新组织指界,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成果填写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或界址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组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进行指界;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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