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宗教团体成、变更、注销前审批.docVIP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变更、注销前审批.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变更、注销前审批

— — PAGE 5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鹿寨县民宗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星期二: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12851 监督电话 0772—6820300 12 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3 实施对象 鹿寨县范围内拟成立、变更和注销的县宗教团体。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6 行使内容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8)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的条件: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以及宗教团体需要修改章程。 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2)自行解散;(3)分立、合并;(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5)已完成清算工作。 20 申请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前的审查材料:(1)筹备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

文档评论(0)

haowendangqw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