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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宗教团体成、变更、注销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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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5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鹿寨县民宗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星期二: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12851
监督电话
0772—6820300
12
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3
实施对象
鹿寨县范围内拟成立、变更和注销的县宗教团体。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6
行使内容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8)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的条件: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以及宗教团体需要修改章程。
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2)自行解散;(3)分立、合并;(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5)已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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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前的审查材料:(1)筹备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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