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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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城大政〔2017〕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建筑学专业和城乡规划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其它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2年(应征入伍、休学创业除外),最短不得低于基本学制1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天津城建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病或者出国留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出国留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校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次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医院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建筑、艺术和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对于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考试。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学院提出延缓注册申请。延缓注册期限最长为2周。 因病确需延缓注册的,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未申请延缓注册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旷课处理;注册截止后2周仍未到校办理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注册时须持学生证,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本学期学生证方为有效。 学生证遗失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先予注册,待学生证补发后补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交纳学费和其它费用。未按规定交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校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学生每学期所选择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具体选课过程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选课相关规定进行。 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自行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取得60分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侧重于学习过程考核的课程也可以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取得及格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确实无法以百分制、五级分制进行成绩评定的课程可以采用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 必修以及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可以按考试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综合评定,也可以采取单一考试方式评定。平时学习成绩包括:考勤、学习态度、课堂提问、课外作业、课内实验、小测验、设计等。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公共选修课可采用阶段性测验,或采用考勤、作业、小测验等平时考查积累方式考核。 第十六条 凡1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且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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