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无因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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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无因管理

/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 HYPERLINK / \o 司法考试 \t _blank 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HYPERLINK / \o 法律教育网 \t _blank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无因管理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HYPERLINK /sifakaoshi/ziliao/wa2014022411240250361957.shtml \t _blank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HYPERLINK /sifakaoshi/ziliao/wa2014021411345553423770.shtml \t _blank 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HYPERLINK /sifakaoshi/ziliao/wa2014021411272386578930.shtml \t _blank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工伤 HYPERLINK /sifakaoshi/ziliao/wa2014021411152453717936.shtml \t _blank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 《 HYPERLINK /web/23249/ \o 民法通则 \t _blank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 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 ? 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的范围。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为邻居待客)。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例一】甲购买了两张Bob 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①购买门前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此外,还须注意两点:①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②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例二】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①本人可为多数人。②于此情形,应认定甲有为乙、丙管理的意思,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 【例三】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①甲对乙、丙构成无因管理。②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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