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收基本地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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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基本理论 ;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收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征税是以国家法律作保证,通过立法程序,使税收制度成为税法。许多税收制度开始即以正式税法的形式出现,有些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为过渡。 税收制度是取得财政收入和实现税收调控作用的载体。税收制度既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重要保证,又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制定税收制度,按照税收制度来征收税款行使社会分配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离开了税收制度,就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因此,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经济分配关系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制度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2)税收制度的特征 ①成文性 税收制度作为一种侵害国民财产权的法律规范,为使国民对于税权的负担具有预测可能性,并进行普遍公平的课税,税收制度特别重视成文的法律形式,而不承认以习惯法作为课税的根据。 ②强行性 由于税收的强制性使税收制度具有强行性的性质,对于一切满足课税要件的纳税义务人,均应强行加以课税,任何机关和个人,非有法律的根据,不得任意减免税收。 ③技术性 税收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多样化,税收制度的技术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复杂的制度设计中要体现出税制的技术性,以体现税负公平、科学征税的导向。 ;1.1.2 税收制度体系 税收制度由众多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规相互联系,构成完整的体系,即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体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制度体系指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的,对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进行规范的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制度体系,包括宪法的涉税条款、税收基本法、程序法和实体法、税收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及与税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律五个层次。这里主要对前3个层次进行介绍。;(1)宪法的涉税条款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律,对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在该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的效力。只有在宪法中加人涉税条款,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国家征税权,并进一步对税收基本制度、税收立法权、税权分配进行规范,从而防止国家征税权的过度膨胀,在国家征税权和公民财产权之间实现平衡。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宪法的涉税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其一,确认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规范必须依据立法机关的法律。其二,明确各级立法机关的税权划分,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其三,以禁止性条款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保证重要税收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2)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法通则,是对各类税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对各单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起统领、约束、指导、协调作用。除宪法的涉税条款之外,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其相抵触。并非所有国家都在税法体系中设置税收基本法,目前中国就没有设置税收基本法。 世界上通行的税收制度体系主要有3种模式,分别是综合法典模式、通则化模式和分散模式,分述如下。 ; ①综合法典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将所有税收法律、法规编纂成一部法典,包括适用于所有税收活动中的一些共同性问题的总则规范、税收实体法规范和税收程序法规范。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除税权划分、立法程序、开征的税种及其限制等通过宪法与修正案中的涉税条款进行规定之外,联邦一级税收的共同性问题与个别性问题均通过《国内收入法典》进行规定。 ②通则化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以单独的税法通则加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将基本税收关系在税法通则集中规范,将专门税收事项在相应的单行法中进行规范。代表国家如日本,以《国税通则法》进行基本税收关系规范,以《所得税法》《法人税法》《继承税法》《消费税法》等单行法规对个别法律的征管程序、救济程序等进行单独规定。; ③分散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不对税收的共同问题制定统一适用的法律,而是将所有税收法律问题都采取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分散在各种税法文件中进行规范。代表国家如中国,在各种税收单行法之上,并没有一般性的税法规定进行规范。分散模式不存在税收基本法,只有综合法典模式和通则化模式要求对税收的共同问题以统一适用的法律进行规范。;(3)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是对专门税收事项进行规范的法律,两者的区别在于功能不同。税收实体法是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课税要素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程序法是为保证税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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