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相关培训课件张志伟律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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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网-小额贷款担保模式 有利网是于2013年2月25日上线的一家创新型的互联网理财网站,运营公司为北京弘合柏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3年10月,交易额已经突破一亿。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雁南 注册资本:1700 万元 人民币 有利网 平台运作模式:有利网其实是个线上理财和线下借款的结合,线上有利网提供资金渠道,线下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借款资源,有利网只是发布募集资金需求,并不提供借款申请。 平台审核方式: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尽职调查,二是有利网的评估。有利网虽然审查借款人,但是对借款人并没有把控,还是主要依靠小额贷款公司。 不良贷款处理: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及担保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借款人若发生违约直接进行代偿。有利网还向合作的小贷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收取的比例根据其对小贷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结果而定,有利网也独立设立了保证金账户。一旦小贷公司层面发生违约,有利网将启用保证金来对投资人进行偿付。 有利网 在目前P2P市场一片繁华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小P2P公司的倒闭。 2011年至今已有数十家P2P网贷平台倒闭或出现预期问题。 而且这种现象有不降反增的趋势。 P2P平台现状 P2P“倒闭潮” P2P平台现状 早在2011年7月21日,曾经自称“中国最严谨网络借贷平台”——哈哈贷发布了关闭通告,于2011年9月2日起,全部停止哈哈贷服务。 P2P“倒闭潮” 哈哈贷 2010年1月正式运营,积累客户规模10万人,运营一年半宣布关闭。 哈哈贷是当时与拍拍贷齐名的优秀P2P公司,他的倒闭带来了业内的一场震动,更多的人看到这个行业的风险性,但2011年年末到2012年年末新增200多家P2P平台。 众贷网 在2013年4月,上线仅仅24天的众贷网公开发布公告,宣布下线。 成立之初,众贷网打着“海南免费豪华游”、高额现金奖励、特权会员的旗号,大举招揽客户。按照该网站提供的产品,年化收益率高达32%。 P2P“倒闭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网贷之家监测到已有74家P2P平台出现问题,民间借贷最繁荣的浙江、广东、江苏三省,同样也是P2P平台最多的地区。其中浙江17家,广东11家,江苏9家,占全国总数50%。   在这些倒闭的公司中,大体分为三类: 诈骗公司 自融平台 经营不善 P2P“倒闭潮” 狂热的投资者也在最近的P2P倒闭潮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批被套的投资者并非P2P投资界的新人,大多拥有半年以上的投资经验,在尝到P2P带来的甜头后,开始富有冒险精神。不满足于最初在人人贷、红岭创投等拿到的10%左右的收益,开始转向808网贷20%的收益,最近,发现了一些新平台40%的收益,开始不顾风险,追逐高额利润,最终被套牢。 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圈内还出现“组团投资”的现象,起初,只有大户组团进行投资,后来发展成人数、金额不限。圈内比较有名的“团”包括有包子团、有情团、布丁团、咳咳团等。 P2P“倒闭潮” 聚焦P2P行业的八大问题 1、P2P模式的合法性问题 2、债权转让模式问题 3、资金托管问题 4、线上线下模式问题 5、平台建立风险资金储备问题 6、引入第三方担保的问题 7、电子合同的问题 8、P2P未来的发展问题 问题一、P2P模式合法性问题 第22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P2P 法律依据 第424条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426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关系不予保护” 第十三条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P2P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介绍人提供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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