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杭州上城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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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杭州上城区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 7 - 杭州地铁7号线工程江城路站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杭州地铁7号线工程江城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我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按照市、区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开展实施本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公开透明。 三、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建国南苑28幢东侧;南至断河头5幢南侧;西至断河头5幢西侧;北至建国南苑28幢西侧。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四、征收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有效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6〕10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六、评估方式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七、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八、住宅房屋征收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其评估价格按照48m2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产权调换:安置房不小于原房建筑面积、原价值。 (1)安置地点:杭州市行政规划区内的安置房(期房)。 (2)安置用房: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安置用房中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以内的差额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48㎡的,其产权调换房屋未超过48㎡或未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4)高层建筑补贴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的高层补贴进行安置,不足5㎡按5㎡计算,该增加部分的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结算。 (二)签约过渡方式及期限 1、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 2、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3、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约并腾空交房之日起24个月。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6〕109号)》执行。 (1)根据《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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