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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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1.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2.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 1.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法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备案 2.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 《立法法》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四、行政立法程序 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1、立项与起草 2、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3、审查 4、通过(决定) 5、签署 6、发布与备案 审议通过 签 署 发 布 备 案 行政法规 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 国务院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 部门规章 部委常务会议 部长或委员会主任 国务院公报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国务院 省级政府规章 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 省长或自治区主席 本级政府公报或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 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 市级政府规章 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 市长 本级政府公报或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及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 练习题 3、下列属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有( ) A、提案和起草 B、审查 C、公布 D、备案 五、行政立法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①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 ②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情况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但地方规章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③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不同地域的规范性文件,对人的效力也受到地域的限制。对事的效力。有些行政立法并不是针对具体的人,而是针对具体的事进行的规范。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无 无权 行政规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1、国务院对不适当的行政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 2、省、自治区政府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参照规章,有选择适用权 行政规定 (红头文件) 各级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和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1、备案审查制度 2、行政复议制度(间接附带审查) 不直接审理,但对是否合法鉴别和判断 行政立法第一案: 南京江宁区房屋拆迁案 青岛考生起诉教育部 2001年8月青岛考生张天珠等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认为教育部《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限定,导致不同地区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侵犯了原告平等受教育权。但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 “立法并不等于法律,法律的意义不在别处,而在生活之中” 案例.: 1993年,北京市政府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北京之后,到2004年底,全国共有近300城市实施了“禁放”政策。然而,事实表明,这种禁放从来都是“禁而不止”,人们“没事偷着乐”的行动构成对政府规则的挑战和嘲讽。在禁赌、禁止浏览黄色网站等等领域,这种“执法困境”构成一个普遍性的事实。 思考问题:规则与事实如何一致?执法中的合作如何获得? 第二节 行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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