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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洪仲丘案”谈台湾军事司法制度
摘 要:《军事审判法》、《陆海空军刑法》、《陆海空军惩罚法》以及其他军事特别法,共同构成了台湾军事司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对台湾地区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军事法学的理论研究,而且对于大陆地区军事司法制度的变革和完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深入剖析台湾地区“洪仲丘案”,揭案涉台军法之漏弊,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呼吁我国大陆地区军队军人权利之保障,推动军中人权保障。
关键字:台湾地区;洪仲丘事件;军事司法制度;军事惩罚措施;上诉权;军事刑事管辖权
2013年7月3日,台军内部被爆出陆军下士洪仲丘在退伍前夕被关禁闭并练到暴毙事件,引发各界舆论严厉抨击,更是引发25万“白衫军”进行了两场规模甚大的游行抗议。随着台湾当局修改《军事审判法》的推进,该案的后续政治效应或将减弱,但其对台湾军队业已形成的人权冲击却不容小觑。
1 案涉军事惩罚程序
1.1 军事惩罚程序不当
洪仲丘,台军中一名普通的义务役下士,为何招致民众发起“万人凯道送仲丘”的规模仅次阿扁的大型示威游行?即使因洪仲丘携带照相手机必须处以禁闭,主管禁闭室的人员也有轻重不同的手段可以选择,何以竟对退伍在即的士官恶整致死,而且无视其两度求援?恐怕难脱部队主官偏差管理而惩罚不当之嫌。
透过现象看本质,资料显示,原《陆海空军惩罚法》并没有关于军人惩罚程序的专门规定,修正后的《陆海空军惩罚法》第24条第1款第1、2项规定:“权责长官知悉所属现役军人有过犯行为者,应即实施调查。调查时,对行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应一律注意。”第4项规定“调查结果认为有施以撤职、记大过、罚薪、管训、悔过、降级或禁闭惩罚之必要时,应召集会议评议。”对于这些较重的军事惩罚,明确规定应召集会议评议,以适度防止军事长官的行政专权,并在第5项前段中规定“应通知行为人得以言词或书面方式陈述意见,以使个人权利获得切实的保障。”但考虑到效率因素,达到最短时间内阻止犯错的效果,所以,对于其他低度的惩罚(记小过、警告、罚勤、罚站等) 可以不召集会议评议。另外,为维护军事长官的领导权,第5项还规定:“会议决议事项应陈权责长官核定。权责长官对决议事项有意见时,应交回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时,应加注理由后变更之。”也就是说,军事长官有最后的核定权。
从以上台湾军法之规定可以看出,实际上,台军内部现行惩罚手段常沦为军事长官个人意志贯彻的工具,惩罚程序实行军队主官专权制,对受惩罚军人的权利保障的在程序上的军事法律规定十分缺乏。
1.2 改进惩罚措施,强化主官法律意识
1、废除“禁闭室”,惩罚措施由司法机关决定
军人是特殊的职业,执行着区别于普通公民的神圣使命,但并不能因其特殊性而忽视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的保障。“洪仲丘案”并非个例,这种打骂体罚士兵的“潜规则”在台军内部比比皆是。如此“带兵”,置法律的威严于何处?置人性的神圣于何处?置军人的形象于何处?对于军队内部出现的军人“人权”危机,突出表现在台军内部就是限制军事惩罚措施的制度缺失。对此,笔者认为,对剥夺或限制军人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应由军事司法机关决定。此外,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看出台军一些主官并未将“禁闭室”看作是教育、帮助战士的特殊措施,而是视为一种惩罚手段,因此台湾地区“国防部”亦立即针对禁闭、申诉、管教对人权的制度进行全面反省,废除“禁闭室”制度。
2、加强军队主官的法律意识
笔者认为,在有了法律的保障之外,台方面还应当就军队主官的法律意识进行强化。从台军军事管理模式来看,其中存在着一种“家长式”的管理作风,很多时候办事凭主官主观意识,对于是否适合“关禁闭”的条件不做认真思考,只凭一时冲动或自身意愿去决定下属是否适用。有些情节轻微,只需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便可解决的情形,主官或为了严格治军以示军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出于私人恩怨,武断地决定适用禁闭室这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在军内宣扬人权,提高全体官兵特别是连队主官的守法执法意识,同时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 事关军人权利受侵的救济措施
2.1 军人权利受侵未有上诉权
修正后的《陆海空军惩罚法》中,仍然规定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如检束、禁闭、禁足等,并且仍规定只能在军事机关内部寻求救济程序。而根据现代法治国家行政处罚的原则,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均实行正当程序。台湾地区司法院解释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有关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权建制的宪法原理、独立公正的审判机关与程序、比例原则、必要司法程序”以及有关诉讼权保障的“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制度、辩护制度、最后陈述机会”等一系列制度。
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台湾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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