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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维模式与认知范型看诗经比兴本质

从思维模式与认知范型看《诗经》比兴的本质   [摘 要]《诗经》的“比”与“兴”是既有共性又有明显差异的话语系统。区分“比”、“兴”的关键,是发掘二者的结构差异所体现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关系的差异。“比”的结构体现了比象与比义之间的共时性的相似关系,“兴”的结构则体现了兴象与兴义之间的历时性的联系。将“比”、“兴”置于世界早期话语系统内,从语言与思维模式、认知范型之间的关系来审视,可以肯定,具象思维决定了“比”与“兴”以象表义的共性;“比”与“兴”的差异则取决于支配着二者的认知范型的差异:支配着“比”的是“把彼此相似的东西看成是同一个东西”这一认知范型,而将事物之间因神秘的互渗而产生的神秘的联系视为因果关系这一认知范型则支配着“兴”。   [关键词]《诗经》;比兴;原始思维;认知范型   [中图分类号]1206.2 [文献标识码]A      人类的认知范型决定世界的秩序。认知范型是人类认识世界的特定模式,在不同的认知范型观照下,世界秩序呈现出不同的样态。而人类在某种认知范型支配下对世界的认识,是通过语言呈现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语言是认知范型的表象。福柯在《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中探究了认知范型与语言之间的关系,他指出:文艺复兴时期的认知范型以“相似性”作为建构知识空间的原则,而古典时代的认知范型则以“同一性与差异性”为原则。语言与认知范型相适应,在文艺复兴时期,“相似性”是符号与其所指称的事物之间的中介因素(第85页),这时,“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是一种类推关系,而不是指称关系”(第51页)。到了古典时代,认知范型以“同一性与差异性”的概念代替了文艺复兴时期的“相似性”概念,与此同时,古典时代的语言也放弃了“相似性”的概念,而代之以“同一性与差异性,,的概念,这时,符号必须严格地指称事物,符号完全就是符号所指称的事物本身,在符号与符号的内容之间不再像文艺复兴时期那样存在“相似性”这样的中介因素Ⅲ(第88―89页)。由此可见,语言受认知范型支配,语言就是认知范型的表象。同时,从本质上讲,语言是受思维模式支配的。而“一种思维模式只有在它已经形成一套自己独特的话语系统后才会存在”(第114页),换言之,思维模式支配着话语系统的生成,而一套独特的话语系统就是与之配适的思维模式的载体。可见,语言既受思维模式、认知范型的支配,又是与之配适的思维模式、认知范型的表象。所以,面对一种独特的话语系统,探究其与思维模式、认知范型之间的关系,必然有助于深化对其本质的认识。   《诗经》的表现手法被概括为“赋”、“比”、“兴”,这三种表现手法就是三个独特的话语系统。鉴于学界对“赋”的问题鲜有争议,而“比”、“兴”问题是诗经学长期以来争讼难决的问题,所以本文只探讨“比”、“兴”。本文拟发掘“比”、“兴”的结构差异所体现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关系的差异,进而在世界早期话语系统与思维模式、认知范型的关系范畴内,探究“比”、“兴”与思维模式、认知范型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比”、“兴”的共性与差异。   一、何谓“比”“兴”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赋”的看法少有分歧,但对“比”与“兴”的认识却是歧义纷纷。以下几家对“比”、“兴”的解释颇具代表性。郑玄在《周礼?春官?大师》注中引郑众之言日:“比者,比方于物也。兴者,托事于物。”在郑众看来,“比”与“兴”有“比方”与“托事”之别,但“比方”与“托事”皆须借助于“物”。可见,“比”和“兴”都是言在此而意在彼的话语形态。当然,要想使此“物”达到“比方”或“托事”的目的,那就必须在所言与所指之间找到某种关联。而刘勰《文心雕龙?比兴》则说:“故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观夫兴之托喻,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刘勰以“附理”与“起情”将“比”与“兴”区分开来。并指出“比”贵在“切类”,“兴”则妙在“称名也小,取类也大”。显然,“取类”与“切类”是有共同点的,那就是二者都必须借助于具体的物才能达到表达意义的目的。而表达贴切与否则取决于能否捕捉到所言(物)与所指(理或情)之间的特定关联。可见,郑、刘之说并不存在质的差别。而朱熹在《诗集传》中说:“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在朱熹看来,“比”与“兴”都是言在此而意在彼的话语形态,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在“比”中,“彼物”与“此物”是“比”的关系,在“兴”中,“他物”与“所咏之词”是“引起”的关系。他在《朱子语类》中强调:“比的只是从头比下来,不说破。”也就是说,在“比”中,诗歌语言只呈现“彼物”,而“彼物”所比的“此物”究竟是什么,则“不说破”,读者只能根据语境去推测。由此可知,从诗歌语言外观上看,“比”只呈现所言(“彼物”),不呈现所指(“此物”);而在“兴”中,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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