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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yu政策解读.ppt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要满足四性: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益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广延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注:在优易网事件中,优易网负责人通过网站平台向社会公众融资,将募集资金用于炒期货,同时向投资人承诺8%的年化回报率,已满足四性的要求。 转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事发后,如果优易网负责人能够偿还所有投资者的资金,是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解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破而后立” 1.主观方面: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意。 企业为满足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通过P2P网贷平台向社会融资,其承诺的回报率应当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超过自身正常经营的利润率,否则其行为会被认定为过错故意。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从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其融资所得资金用于自身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资金转移、隐匿等情形的,或者企业已经制定出一套完整有效的还款方案,并没有出现投资者挤兑的现象,则不应当认定企业在客观上有非法吸存的行为。 3.利率市场化将倒逼制度改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和不断深入,利率市场化已经成为未来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一大趋势。一旦利率实现市场化,那么我国现行的利率管制制度将会废除,从而导致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秩序发生根本性变革,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也将随之产生重大变化。 三、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解读 DEBATE ! 资金池模式的特点: 1. 滚动发售:连续发售理财产品,保障募集理财资金的连贯性; 2. 集合运作:募集资金统一运用于符合一定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 3. 期限错配:资金来源方期限长于或短于资金运用方; 4. 投资对象不明确。 资金池的监管路径: 2013年11月25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组织召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会上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2013年底,国务院发布的“107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 政策解读3: 如何避免“资金池”交易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解读 发展二:网贷平台经营模式多样化 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1)基础模式法律关系图如下: P2P平台的基础经营模式:撮合个人对个人信贷交易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2)第三方担保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第三方担保模式:出借人通过P2P平台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后,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出借人的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由第三方担保公司先行偿付。 (3)本息保障模式 风险准备金 本息保障模式:以平台名义单独开设专款专用的帐户,该帐户内资金将专门用于在一定限额内补偿平台上投资人因借款人违约所遭受的本金或本息损失。 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3)平台+货币基金(以陆金所为例) 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陆金宝模式: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提供交易辅助服务:交易资料传递服务、交易指令传递服务、交易记录管理服务及交易签约辅助服务等四项服务。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形成居间关系,与平安银行之间形成的也是居间关系。 (4)自动投标模式(以人人贷为例) 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自动投标模式:投资人以自有资金加入该模式后,平台系统将启动自动投标计划。这种模式自始设定了申请期限、资金锁定期、退出机制和投资范围。 非法集资罪 综合类重要法规 借贷及担保 《刑法》(第176、179、192、224、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8、34、49条); 《期货交易管理管理条例》(第4、6、43条); 《证券法》(第10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4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 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文 ); 《国务院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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