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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安全工程师法规课件教材...ppt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企业应当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1.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煤矿“三证一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人员“三证” :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非法煤矿的界定 未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三、停产整顿的规定 ⒈停产整顿 ⑴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 禁止的 ⑵未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⑶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⒉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⑴暂扣证照 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⒊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⑴复产验收 必须制定包括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的整改方案; 整改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提出验收申请; 要由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法定时限( 60日)内组织验收。 ⑵ 经验收后的处理 ①合格 审核 报批 恢复生产 ②不合格 关闭 ③擅自从事生产 关闭 没收 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⑶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四、关闭煤矿的要求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做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⒈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⒉不得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⒊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⒌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⒍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二、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 2.设计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 4. 有关单位: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2.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安全全面负责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4.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6.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略)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1)安监部门综合监督管理 (2)建设部门专项监督管理 2.建设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及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⒈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是指物质本身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理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包括:①爆炸物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⑤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⑥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⑦有毒品和腐蚀品 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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