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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理论概述 1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有效 2 全国最大寿险案 3 综合案例 4 * 理论概述 保险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订立保险合同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 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要约和承诺分别表现为投保与承保。 原《保险法》 第十三条第1款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新《保险法》 第十三条第1款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诺成合同 VS 实践合同 —— 交付保费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 —— 出具保险单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 * 保险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 事实判断问题 合同生效—— 法律判断问题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原《保险法》 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 第十三条第3款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新旧保险法一致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有效 王先生的母亲于2005年10月25日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田某的说明和指导下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购买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保险,书面上载明的身故受益人即为王先生本人。田某提出因王先生母亲年龄偏大,保险公司要求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如果身体有问题,或者拒绝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如果体检没问题,标准保险费为每年19000元人民币,并先行收取了400元体检费。同年10月28日,王先生的母亲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后将20000元交给王先生,嘱咐其代交保险费并说在此金额内就保,而她本人则去海南旅游。11月1日,田某来到王先生家说因检查发现被保险人左肾积水,需要按照“次标准体”加费承保,每年保险费要在标准体基础上加800元,王先生考虑后同意投保,于是代其母亲交纳了19800元保险费。 2005年11月2日,王先生才得知其母亲在旅游中不幸因交通事故已经于10月31日去世。11月5日,田某来送保险单时,王先生告知他此事并要求他代自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田某听后对王先生表示同情但拒绝将保险单给王先生,并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王先生对此感到很气愤,认为自己既然已经代母亲交了保险费,而母亲也确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界定,保险公司毫无疑问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先生交纳保费是在11月1日,而其母亲实际上已于10月31意外死亡,所以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不成,田先生坚持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11.5 田某送保单 王某提出理赔 投保阶段1 投保阶段2 保险事故 理赔 案例提要 10.28 王母体检 11.1 保代田某要求加费承保 王某诺,共付保费1.98万元 10.31 王母死亡 11.2 王某得知噩耗 10.25 王母投保,保额30万元 保费1.9万元/年 保代田某要求王母体检 王母预付400元体检费 * 争议焦点:判断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11月1日收取加费保险费,以此标准体承保的,至此双方达成了协议,因此11月1日应视为合同成立日。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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