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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品牌培育方式及特点
企业品牌培育的方式及特点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种类日渐丰富,但人们常常会发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即有的产品包装上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有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为“中国名牌产品”。
这两种标记并存的现象,极大地扰乱、误导了消费者,使他们无所适从。同时,这种现象又使众多企业不知所措,分散了它们的生产注意力,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讲,这种现象更不利于中国品牌的培育和品牌战略的推行。
中国品牌培育途径选择
驰名商标的认定。这种认定方式又分为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每年从产生的众多商标中,根据该局1996年8月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广告发布情况等七个方面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个案中的商标进行是否驰名的认定。它以新《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五点为认定标准:(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与主动认定相比,它具有针对性强,对商标可以实施跨类保护的特点。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尤其是被动认定(司法认定)的案例在中国还较少。
“中国名牌产品”的认定。这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下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企业产品实物质量是否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是否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是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是否高及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等五个方面进行衡量、评判后再确定的。
虽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认定标准的字面表述不尽相同,但总离不开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这一客观事实,而且两者的认定都以此为基本核心。因此,总的来说,两者确定的标准实质上是相同的。两者追求的目标从本质上也是相同的,即实施名牌战略,培育、扶持中国的名牌产品,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在推进中国名牌走向世界的同时,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既然在认定标准、追求目标等方面具有共同点,就不应该再将本应由同一机关管辖的事务,再分由两个不同的机关以各自的名义进行管辖。这样做既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不符合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需要,也给很多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从而影响了它们全力开拓市场和不断发展壮大。
两种品牌培育途径的运作效果对比。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产品,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得此称号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年限。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其有效期同样也为三年。(见《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第3款:“经同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超过三年的,需要从新提出认定申请。”由此而推知)同样,获得此称号的产品也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标志。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商品所有人不同,获得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享有法律对其给予的扩大性保护。即:禁止他人将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之上,并禁止他人将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同或非类似的商品之上。而且,对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由此可以看出,两条途径的运行效果几乎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保护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使获得称号的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更加注重企业自身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改善,从而使广大消费者获益。另外还可以使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两种品牌认定的冲突。中国品牌培育的两条基本途径尽管在运作方式、认定主体上存在诸多不同,但从本质上的追求目标、运行效果等方面却是极为相似的。同时,两条途径培育中国品牌同样产生了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中两个基本模式所造成的尴尬局面。因为现在我国在对原产地名称保护上,既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采取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模式,又采取了由国家质监总局实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模式,其两种模式使众多企业不知所措,同时又造成了诸多不便。而国外对品牌的培育都是以驰名商标这一基本模式进行的。很多国家都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写入了各自的国内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基本都是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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