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讲解研究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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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住宅设计规范》解析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半地下室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故应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故应计入容积率)。 5 套 内空 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4.原规定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4m2的套型改为30m2。 5.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使用面积最小值为22m2。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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