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署名权行为侵权判定规则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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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署名权行为侵权判定规则研究

侵犯署名权行为的侵权判定规则研究   关键词   署名权淡化侵权判定   署名权的本质在于彰示作者与创作行为及作品之间的准确关联。文章试图建立“署名淡化”理论,用以对侵犯署名权行为作出精准判定。“署名淡化”理论以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基准关联关系”为参照,认为任何违背作者意图的,淡化、破坏、改变“基准关联关系”和错误建立其他关联关系的行为,都是“署名淡化”行为,即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   从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实践看,署名权一般表述为“主张署名权”(参见《美国版权法》)、“主张作者身份权”(参见《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著作权部分)》)、“表明作者身份权”(参见《英国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巴西著作权法》)、“确认作者身份权”(参见《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姓名表示权”(参见《日本著作权法》)等。从署名权具体的权利内容看,各国规定主要包括:   1、支配权:(1)在作品上署名,或以任何合理之形式表明作者身份;(2)将其真名或者假名作为作者姓名表示;或者(3)不作为作者姓名表示。   2、禁止权:(1)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为作者;(2)拒绝虚假地将自己署名为作者。   3、请求权:(1)主张或请求确认作者身份;(2)主张或请求确认他人无作者身份(不得在作品上署名)。   笔者认为,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权利内容   彰示作者与创作行为及作品之间的准确关联。   2、消极权利内容   禁止他人改变、破坏上述关联,其中不仅包括割裂、淡化甚至加强上述关联的行为,还包括错误建立作者与其他作品之间关联关系的行为。   一、“署名淡化”理论的提出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明确列举了三项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署名权纠纷往往十分复杂,侵权方式多种多样,应用传统的侵权判定理论很难做出准确、快速的判定。   从立法技术上讲,针对某一绝对权利的侵权行为,一般不需要采用列举式进行描述。只要对权利的边界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则侵入权利边界内的所有行为,都是侵犯该权利的行为。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署名权的定义没有揭示出该权利的准确边界和权利背后的法益所在,甚至在法条措辞上都极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因此,对于侵犯署名权行为的侵权判定,变得愈加困难。   笔者试图建立“署名淡化”理论,用以对侵犯署名权行为作出精准判定。“署名淡化”理论以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基准关联关系”为参照,认为任何违背作者意图的,淡化、破坏、改变“基准关联关系”和错误建立其他关联关系的行为,都是“署名淡化”行为,即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作为一种侵权判定规则,“署名淡化”理论用行为产生的后果反推和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署名淡化”理论不仅可以应用于涉及著作权人、作者的署名权纠纷的侵权判定,还可以扩展应用于涉及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邻接权人的表明邻接权人身份权纠纷,电影作品中编剧、导演等的署名权纠纷,涉及除著作权人、作者之外的其他智力劳动者的表明智力劳动者身份权纠纷的侵权判定。   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本文使用了“淡化”这样的表述方式,但是这个词语在“署名淡化”理论中,不仅包括“削弱”、“冲淡”、“模糊”,乃至“完全切断”作者和作品之间“基准关联关系”的行为,还包括“增强”和“错误建立”其他关联关系的行为。   二、“基准关联关系”的类型研究   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基准关联关系”可以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划分:   1、从主体上划分   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在一般性的表述中,均将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如表演者)、作者、演绎作品中原作品的作者、参与智力创作的其他劳动者(如导演)与作品之间的关联,统称为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而实际上,从主体上划分,不同的主体之间与作品的关联是不同的,混淆或破坏不同主体与作品之间的关联,是一种“署名淡化”行为。例如,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创作者并非是著作权人,如在委托创作作品中,约定著作权归属委托人时,委托人有权表明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而受托人作为创作者,仍然有权表明其系作品的创作者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如果将其与作品之间的关联表述为其系作品的创作者,则该行为“淡化”了受托人与作品之间的“基准关联关系”,侵犯了受托人的人格权利。   2、从对象上划分   可以分为作者与原始作品的关联、作者与相关作品的关联,以及作者与无关作品的关联。如A为某音乐作品甲的词曲作者,B将音乐作品甲改编为音乐作品乙,C独立创作了音乐作品丙。则A与音乐作品甲的关联是作者与原始作品的关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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