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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知识培训介绍.ppt
医疗机构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知识培训
医师和助理医师的区别:(1)助理医师不能单独地开展执业活动(但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主要是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2)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执业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个体行医,经批准后即可行医。
医师一经注册,则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
乡村医生—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为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三)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几种情形:
(1)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和职称的人员(实习生、毕业生除外)
(2)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工作。
(3)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如跨专业从事诊疗活动,心电图、B超、放射技师出具诊断报告等.卫政法(2004)163号:(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4)使用医学院校的实习生、试用期内的大学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5)使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籍医师
3.罚则: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之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的规定: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4.违法主体的认定:
(1).卫政法发2005第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处罚,造成患者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1条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学专业毕业生擅自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1条处理。
(2).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擅自独立开展工作,按48条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医疗事故罪移送司法,而不是按“非法行医罪”移送司法。
(3)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行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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