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节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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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规》节本

* * * * * * * * * * * * * * * *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中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交易形成的市场为证券的交易市场,或称为二级市场。 1.交易的证券必须合法。 2.证券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3.证券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4.必须进行现货交易。 5.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融券活动。 6.为客户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7.合法收取费用。 证券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1)核准。公司向核准机构申请核准。 (2)安排上市。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申请时提交的文件,证券交易所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3)公告有关文件和事项。 (三)暂停、终止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同股票) (三)暂停、终止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持续信息公开 一、持续信息公开概念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又称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在证券上市前后依法将其经营和财务信息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做投资决策的制度。 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报告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3)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三、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监督 (1)要求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文件和上市后公告的所有报告,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公告虚假,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监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发行人控制的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董事会秘书、打字员等;(5)证券监督管理人员;(6)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其它有关人员。 利用内幕信息有:(1)需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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