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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十五讲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一)业主在小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权) 人身伤害案例(第三人侵犯业主的人身权) 【案例1】北京的温泉花园案 【案例2】深圳的笔架山庄案 【案例3】上海的复兴新苑小区案 【案例5】业主小区内被害 家属状告物业败诉(2004-3-25) 张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停车场停放车辆时遭到了抢劫,不幸身亡,车辆也被劫走。因犯罪分子触动了旁边车辆的报警器,致使该车辆的车主发现情况,并即时向小区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向物业公司汇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犯罪分子已经被抓获。 ???? 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女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松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30余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遇害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相应的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物业公司对张某在被抢劫并遭杀害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管理不当之处,在张某遇害并遭抢劫后及时报案,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可见物业公司履行保安职责无过错,不应承担过失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39的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6】祸起阳台 2005年3月,他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成为被告的不光有七楼业主王勇耿和装修公司,还有小区物业公司,曹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父亲的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2万多元。 【案例7】楼上装修砸死邻居 业主工头连带赔偿40万(2005-10-19) 何先生、陈女士夫妻是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某号701室房屋的产权人。该室房屋北面为露天晒台,位于同号房屋6楼屋顶。何先生夫妇为改建晒台,将露台搭棚封闭。2004年11月23日,何先生夫妇和花先生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委托花先生对该房进行装修。 ????2004年11月24日下午,花先生雇用的小工在701室晒台将建筑垃圾装袋,用绳往下吊运,并由花先生在地面接应。17时许,住同号101室的俞女士因为担心装在屋外的空调外机被砸坏,于是到屋外查看,不料一袋正从7楼用绳子放下的袋装垃圾突然因绳子断裂导致失控下坠,正中俞女士的头部,俞女士顿时血流满面,终因重型颅脑外伤在送到医院之前不治身亡。 ????2005年3月7日,俞女士的丈夫鲍先生和子女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先生、陈女士、花先生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8.2万余元。? ? 审理中,由于作为继承人之一的俞母于2005年5月8日死亡,故法院又追加了俞女士的5位兄弟姐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何先生夫妇将建造装潢工程交与花先生承揽,由此订立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确系承揽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花先生明知自己无承包建房装潢的资质,仍与何先生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在执行承揽事项过程中,对周围环境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其雇用的小工不当施工,致运输中的建筑垃圾失控,从空中坠落砸伤俞女士并致其死亡。花先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而何先生夫妻擅自进行屋顶阳台搭建,行为违法,又将工程发包于无资质的花先生承包,属选任有过失,在知晓花先生不当搬运建筑垃圾而不阻止,亦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俞女士的死亡与上述三名被告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而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只是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为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的保护义务源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并非法律直接规定。因此,除合同对保护义务做出特别约定外,不能推定认为物业公司负有保护业主免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何先生夫妇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误工费11.9万余元;花先生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误工费27.77万余元;何先生夫妇和花先生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8】为美观墙上开门 招窃贼反告物业(第三人侵犯业主的财产权)(2004-2-3) 2003年3月,孙先生在上海南郊购买了一套底楼二手房。为了居室美观,孙先生在装修时拆除了底楼南面原有的钢窗及钢窗下的墙体,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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