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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法律法规
结论 * 三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下属金融机构的QDII牌照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额度的审批。 私募股权投资(PE)无法成为QDII的申请主体;但信托公司具备这样的条件,2011年分别有两家信托公司(平安信托、大连华信信托)获得3亿美元的QDII投资额度。 各类金融机构的QDII均无法进行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但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与股权挂钩的结构化票据。 据媒体消息,银监会正在研究放宽信托类QDII的投资范围,以下为银监会的官方回复: “现行《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5年多,信托行业在这5年中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进一步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银监会拟于今年启动对QDII管理办法的修改。鉴于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比较复杂,信托公司仍处于向专业化理财机构转型时期,银监会对此次修改较为慎重,具体修改思路包括QDII投资范围是否进行扩大等仍在研究讨论之中。” 目录 第一章 主体资格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三章 投资范围 第四章 发展趋势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章 主体资格 QDII简介 * 定义: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首个字母缩写。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管理规范: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监管部门:三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 主体资格——券商、基金(证监会) *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体资格——银行(银监会) *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 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 (三) 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四) 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五)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 信息来源:银监会《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主体资格——信托(银监会) *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息来源:银监会《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向银监会报告。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向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 主体资格——保险(保监会) * 委托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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