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二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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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开户银行的管理: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保管期限: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应对开户单位账户进行年检; 4.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期密码。 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编制证明文件欺诈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处罚: 非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3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处罚: 非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 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为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 非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30万元的罚款; 对该银行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户的核准、停业整顿、撤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欺骗人行许可开立基本户、临时户和预算单位专款户; 2.开立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户许可证上登记、签章和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业务;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人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3万元的罚款; 对该银行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户的核准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述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功能: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融资和结算等职能。 种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概述 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概述 票据的权利 概念: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票据概述 票据权利的时效 一、票据概述 票据权利的行使 涵义: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程序: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期和提示承兑期 一、票据概述 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时间是银行营业的时间。 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 一、票据概述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票据法》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 一、票据概述 票据权利的抗辩 票据权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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