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跟法律-5.ppt

  1. 1、本文档共3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性别跟法律-5

性別與法律-5 親子關係5-1 親子關係5-2 親子關係5-3 意義: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1061)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民法§1062) 親子關係5-4 婚生子女之推定與否認:(民法§1063)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親子關係5-5 準正:(民法§1064)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擬制:(民法§1065)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親子關係5-6 強制認領:(民法§1067)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親子關係5-7 認領效力:(民法§1069、 §1070)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親子關係5-8 親子關係5-9 意義:(民法§1072)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形式要件:(民法§1079)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親子關係5-10 實質要件:(民法§1073) 年齡: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親子關係5-11 實質要件:(民法§1076-1) 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親子關係5-12 實質要件: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1075)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得單獨收養。 (民法§1074) 親子關係5-13 實質要件: 近親收養之禁止: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民法§1073-1) 親子關係5-14 效力: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民法§1077) 親子關係5-15 親子關係5-16 姓氏:(民法§1059)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親子關係5-17 姓氏:(民法§1059) 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父母離婚者。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親子關係5-18 住所:(民法§1060)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親子關係5-19 教養:(民法§1084)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民法§1085) 親子關係5-20 代理:(民法§1086)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親子關係5-21 財產管理:(民法§1088

文档评论(0)

kari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