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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例子的法律剖析分析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28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此复。 ◇医疗行为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判断属于事实判断; 免责事由·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免责事由 2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紧急避险规则在医疗侵权的体现,又具有医疗上的特点。 胎儿进入产道后,发生的胎儿窘迫症,采取助产措施导致臂丛神经损伤,肩难产及时采取助产措施。气管异物窒息采取的气管切开措施。不是绝对的不承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定。 适用条件——情况紧急、不得已、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医疗意外一般首先考虑是免责。 意外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肺动脉栓塞 羊水栓塞…… 青霉素过敏实验阴性,注射后导致过敏性休克,及时救治但仍死亡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 缺乏过错要件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立法者意指不能避免的并发症,但描述上与法理有异。不需要做实验,但过敏死亡的 ……。在侵权行为法上,一般来说意外事件是免则的理由。 关于并发症 并发症的概念 ——指某种原发疾病或者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者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者情况。 并发症的原因: 1、原发疾病所导致,如慢性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病变;肠梗阻导致的肠坏死…… 2、诊断、治疗等医疗方法所导致:食管胃吻合术后出现的吻合口瘘;甲状腺手术导致喉返神经损伤…… 3、不当医疗行为所导致:肩难产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等。 ? 并发症的特点 1、可预见性,大多数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区别于医疗意外; 2、发生的不确定性。 3、相对可避免性 ? 并发症的免责判断标准 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有错才担责。 1、是否尽到了预见义务(术前谈论、手术同意书等体现) 如股骨远端骨折容易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导致吻合口瘘,甲状腺手术可能导致喉返神经损伤等。 2、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手术同意书) 3、是否采取了避免风险的防范措施 如甲状腺切除术,对甲状腺周围的解剖是否熟悉,采取了防范措施 有些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如甲状腺肿瘤与喉返神经粘连,不好分离,腹部手术 特别是胃肠穿孔后的肠粘连等。 4、并发症发生后,是否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关于并发症的注意与建议 ◇ 在临床医学上,并没有很好的区分并发症和医疗意外,在教科书中,通常将并发症和医疗意外一起论述。但在法医鉴定学上,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一般来说,意外定责任的可能性很小,但并发症就不是这样了,并发症只有在已经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然发生了并发症的,发生并发症后及时采取了恰当的医疗措施,才可能免则。 ◇ 建议在手术等同意书上区分并发症和意外。 免责事由·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4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院有对于血液及其制品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尽到了该义务,就应免责。 血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定,目前的科学检测手段,再先进的设备都还有检测不出来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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