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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考点)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System of Law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Malpractices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作废 二、医疗事故的科学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案例: 某女,2岁,因为腹泻被家长带到某个体诊所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个体医生对小女孩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体医生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查,该个体医生于事发前四个月领取了开业执照, 问题:是否是医疗事故?个体开业医生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过失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与见到。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医疗事故的分级 (二)二级医疗事故: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 (三)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四)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四、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的预防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的预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事故的预防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医疗事故的预防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五、医疗事故的处置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的处置 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的处置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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