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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挪用公款罪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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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1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分析……………………………2
(一)主体资格认定的情况……………………………………………3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5
(三)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方面…………………………………………5
(四)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6
二、股份企业的人员挪用公款该如何认定……………………………8
三、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问题……………………9
四、关于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的情况分析……………………………11
五、“借贷”挪用法律责任情况分析…………………………………12(一)“借贷”挪用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13
(二)“借贷”挪用属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14
参考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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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挪用公款罪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即挪用公款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经济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重点对该罪的构成及几种有争议的问题做些探讨和研究,阐述下面五个问题:一是分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存在的几种情形;二是对股份企业的人员挪用公款该如何认定进行分析;三是对挪用公款不退还所存在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做探究;四是认为把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的客观要件,是违反了刑法立法目的,有驳刑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并要求取消具体用途来定罪;五是剖析了以合法的借贷名义形式掩盖其挪用公款的非法行为。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主体资格 公款 构成要素 客体 借贷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是当前经济犯罪中较为普遍、也较为典型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犯罪,是由贪污罪分化而来的一个罪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HYPERLINK /List/List_47.shtml \t _blank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是我国 HYPERLINK /List/List_47.shtml \t _blank 刑法首次正式以法典的形式规定此罪名。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经济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检察业务实践中通常遇到的。因此,本文重点对该罪的构成及几种有争议的问题做些探讨和研究。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 HYPERLINK /Economic/ 经济形势的 HYPERLINK /fazhan/ 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追求高度物质生活享受以权谋私,大肆挪用公款进行挥霍,甚至动用公款从事营利,搞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 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创立的一个新罪名挪用公款罪。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上述的定义,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似乎十分明确,而在法律实践中却并非如此,笔者对该罪的几种特殊身份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认定及其客体、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做个分析。
(一)主体资格认定的情况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以外,其他任何 HYPERLINK /lixue/ 自然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一些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却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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