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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决策听证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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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决策听证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

公共决策听证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   摘要:在20世纪80年代末,公民日益增长的对民主的要求需要通过参与政治生活来得到满足,尤其是《价格法》的颁布,对于程序的规定,标志着在我国的公共决策领域,听证制度登上政治舞台。但是在公共决策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使决策成为了一场“形式主义走秀”和“粉饰民主门面”的粉刷剂。   关键词:公共决策;程序正当性;听证   一、公共决策听证程序正当性的概念   听证制度,其概念的界定为:“国际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考虑到多样性,复杂性和社会利益冲突,把不同群体的共同利益,通过理性、平等的交流、沟通、辩论,不同的利益协调,平衡不同的冲突,以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1]   本文对于公共决策听证程序正当性的理解主要从实体正当和形式正当两大支柱来阐述。形式正当主要含义是指:在程序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将权力和义务予以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使程序运行的时候更加充实和饱满,有更强的说服力;   实体正当主要含义是指:程序的主体不仅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能使自身的行为符合法律,符合程序的正当,对权力进行有必要的?O督处理。   在本文中,将程序正当性定义为:在公共决策听证中,为保证听证程序运行正当,对程序运行形式要求具有公开性、社会公众参与民主性和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以及程序实体目标中对听证权力的控制、对听证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保障和听证效力的提升等进行的完善,并通过合法性这一要素突出反映程序作为听证的核心应当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正当性。   二、基于正当性分析公共决策听证程序现存问题   (一)程序形式不正当   1、听证主持人不中立   听证主持人的含义是指:“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听证会议,在听证召开时发挥调节和舒缓的作用,使听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手中有一定权利的工作人员。”[2]这就要求主持人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遇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物时,应当回避裁决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然而,主持人要想真正做到相应的回避绝非易事,比如哈尔滨水价听证会当中主持人就是由哈尔滨市物价局副局长担任。   2、信息不公开   政府利用优势地位掌握着最及时的、最先进的和一手的资料以及信息,对处于劣势境地的公民以各种理由和形式进行信息封锁,所以公民在听证会召开的时候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使自己的真正意愿表达出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削弱了听证的民主质量,使公众地位不平等。   3、参与民主性不充分   听证的参与式民主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听证所表现出的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古老的国民介入政治,百姓的意见是被控制在决策标准之外,官员代表着大多数人的意见,决策的标准并没有给予更多百姓参与的权力;真实的百姓介入政治,应由百姓主动提出讨论的观点,在这一新的介入框架内,百姓是最接近讨论议题的位置,官员只是搭起了百姓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但听证程序是在公民与行政人员的关系与互动中界定。   (二)程序实体不正当   1、权力控制不完善   程序正当性中权利控制不完善表现为在程序实体中不得不赋予政府和机关工作人员很大的权力,通过运用这些权利去实现听证的目标,然而,权利作为“万恶之源”,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表现出极力扩张的态势,权力拥有者所持有的权力越大,越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听证民主的质疑,也使听证代表对听证的性质持否决态度,产生程序的不正当性。权力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2、监控机制不完善使听证效力有待提升   监控作为保证程序正当性的有力武器,应当时刻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它不仅可以监督听证程序主体的行为朝着有利于公共决策听证的方向发展,也可以监督程序实体的不公正性,使听证在运行过程中始终保持信息资源的共享,公众及时了解到听证进展与实施的情况,而且监督更能保证程序正当性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使听证的效力明显提高。所以,监督是程序正当性重要的一部分,监控机制的不完善不仅阻碍听证效力的提升,还直接影响到程序实体的正当性。   (三)法律法规不全面致使公共决策程序缺乏正当性   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不同种类听证的工作需要不同种类的法律去适应,为了使听证制度有效展开,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听证不同类型的需要,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不是很全面,会形成一定的漏洞。   三、公共决策听证程序正当性现存问题成因分析   公共决策听证程序正当性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并不是没有原因的,需要结合一定的理论来分析其成因,探讨这些现存问题的存在对程序正当性的限制性阻碍作用。   (一)经济人特点规避不当使程序发展存在利益驱动   布坎南的“经济人假定”含义主要是:“每一个人,不论所处地位的不同,还是其他原因,都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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