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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第4篇___国际投资管理___(第10节__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 第二节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国际投资法规包含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法规,但国际直接投资法规是其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中的争端及其解决途径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 内容: 国际直接投资的内容、效力 国际直接投资的审查标准及审批机构和程序 对外国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 外资本金、利润及其它合法收益自由汇出的保证和限制 对外资的待遇标准 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 *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的核心:确立有效的鼓励与保护投资的环境、对外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国际投资法的规范 * 国内法规范 国际法规范 以国家立法形式对其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提供保护、鼓励和限制措施 东道国 投资国 调整国家间国际投资关系 多边性规范 双边性规范 两个角度: 投资国、东道国 三个层面:鼓励性措施;保护性措施;限制性措施 一 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投资国的国内法规范 对外投资审批 对技术出口限制 对外投资安全等 海外投资保险 * 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 起源: [美]1948年 “马歇尔计划” 投资国对对外投资的法规措施 鼓励性措施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 税收抵免 税收饶让(豁免) 延期纳税 免税 保护性措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 限制性措施 限制对外投资的流向和流量 限制高技术外流——巴黎统筹委员会 保护国内就业机会 * 保险范围: 外汇险 征用险 战争险 母国常采用的财政政策: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和免税 优惠方式 含义 税收抵免 允许纳税人从其应缴税额中扣除东道国对该企业已征收的税额。 税收饶让 仅承认东道国的征税权,投资过放弃征税权。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纳税后,在母国免除该收入的税赋,不再另征税或补税。 延期纳税 投资国对其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予征税。 免税 投资国对海外企业的某些收益免予征税。 * 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的起因:征税的原则: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美国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 美国最早建立对外投资担保制度。 1948年,实行“马歇尔计划”。 1955年,设立国际合作署主管海外投资保证业务 1961年,美国国会通过《对外援助法》修正案,设立国际开发署,接管投资担保业务。 《对外援助法》后来多次修正。 1971年,美国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直属于国务院,承担由国际开发署主管的对外投资担保业务。为独立的、自负盈亏的联邦政府机构。 被保险人:合格的投资者。 担保:美国政府的名誉和信用。 投保范围:外汇风险,征用风险、战乱风险、营业中断风险 * 中国:不断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推动企业“走出去”。 简化审批程序 下放审批权力 减少审批材料 取消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其它法规:例如《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7.25中国保监会等发布。 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 鼓励性措施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 发达国家:国民待遇 发展中国家:吸引和差异待遇 保护性措施: 对外资进行必要的审查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限制性措施 对少数产业部门投资的限制 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 对外资投资期限的限制 * [美]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日]外资审议会 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条款: 核心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对外来投资实施国有化或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 2007.10.31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分为三个部分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内容 对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外国投资的范围 出资比例 投资期限 国有化和征用 经营管理权 劳动雇佣等 * 案例:美国的爱克森-佛洛里奥修正案 美国没有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监管外国投资行为的法律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 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2051节,即爱克森-佛洛里奥修正案,对发生在美国国内的并购进行规范。 涉及到国家安全相关的产业将受到特殊的审查,审查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 该委员会如果认为并购案威胁到国家安全时,将提请总统审查该并购案。 该法案为美国规制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 * 案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阻止迪拜收购美港口 2006年春天,迪拜国有公司迪拜港口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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