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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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2

2.3.1 计量法 计量与计量法 计量,是以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为目的的,使用法定标准的已知量来测定同一类型事物的未知量的活动。 计量法是调整计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计量关系是在建立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过程只能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计量关系--计量管理关系;计量监督关系。 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是国家选定的计量单位。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故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量值传递--国家进行计量管理的动态过程 1. 计量基准器具--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2. 计量标准器具--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3. 计量检定--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 4. 计量器具管理--制造与修理,销售与使用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计量纠纷进行的调解。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共6章41条。  第一章:总则(10条) 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4条)  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4条)  第四章:监督管理(14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6条)  第六章:附则(3条) 一、《商检法》的立法宗旨(第1条)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第2条) 三、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第3、9条) 四、法定检验(第4、5、6、7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第1条) 。 这四句话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体现了《商检法》的4个目的,共同构成《商检法》的立法宗旨。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2条 ) 国家商检部门:  三检合一时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与技监局合并后指国家质检总局。 三、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 1、国家质检总局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检验机构(如:CCIC、SGS)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 (如:对进出口药品的检验,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药品检验机构实施) 四、法定检验 1、法定检验的概念: 2、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第4条) 3、法定检验的范围(第5条) 4、法定检验的方式(第6条) 5、法定检验的依据(第7条) 1、法定检验的概念   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 ⑴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 ⑵它表现为合格评定的方式 ⑶它是强制实施的 ⑷它是专属权力 2、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4条 ) 3、法定检验的范围 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如: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等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 4、法定检验的方式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第6条 )(转变观念) 5、法定检验的依据 ⑴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7条) 国家:体现垂直管理。技术规范:可以法定、可以不法定,对外公布就变成强制性的。 ⑵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如:高新技术产品 ⑶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二章:进口商品检验 一、报检主体、报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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