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堵塞小区消防通道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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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堵塞小区消防通道法律思考

机动车辆堵塞小区消防通道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商业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社会车辆和私家车增加速度加快,许多居民小区不同的程度存在车辆乱停乱放、堵塞居民小区消防通道或消防栓等设施,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本文简要分析居民小区堵塞消防通道的形式、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法律依据、处罚方式、执法应考虑的问题等方面,并在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当前应采取的措施及初步的对策建议。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形式: 形式一:私家车车主擅自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物业管理单位默许或制止不了。(不收取停车费) 形式二、经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议,由物业管理单位实施,在小区消防通道上划车位,以租用形式给车主停放。(收取停车费) 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确定: 按照以上两种违法形式,参与违法行为的有车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单位。 业主:违法行为的个体,可作为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共同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虽然在形式二中其参与决定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决议,但仅属于议事机构,并不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不可作为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参考《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内容,条款中虽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了一定的法律约定,如业主大会应履行下列职责--,但不履行怎么办?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却没有罚责,可见业主委员会不可作为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业主大会相同)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可作为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 综上所述,在堵塞消防通道这一违法行为中,消防部门的执法对象应为车主或物业管理单位。 实施消防处罚的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条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上述法律依据,充分证明消防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对堵塞消防通道违法行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 4、《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房地产管理部门) 5、《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公用部位的使用应当具备合法性) 6、《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对违反消防法律的决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 7、《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制止,而非执行,如形式二中其不能实施划车位这一行为) 8、《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划车位这一约定的前提是不违法,换句话说约定的内容如违法应视为无效约定) ★上述法律依据,明确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住宅小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具有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的管理职能,同时明确了物业管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以履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来推御责任。 四、可采用的处罚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公民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可以对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1、违法行为存在形式一:私家车车主擅自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物业公司默许或制止不了。 违法行为责任认定:物业公司负管理责任,个人为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处理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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