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大纲新增法律法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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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大纲新增法律法规解读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 新增法律法规解读 众合教育 出品 2013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 HYPERLINK /view/138962.htm \t _blank 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村民委员在历年司法考试略有涉及,一般一年最多1-2题,但考虑到今年新修订该法,应当受到考生们的一定程度的重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命题角度分析】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方面较之之前的旧法有一定程度的变化,请考生特别注意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数字化规定。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具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人选范围,可以单独成为考查的知识点。需要考生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作出的方式,并且也规制了相关决定的公示情况。作为新增的内容需要考生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突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调整了内容结构,增加了“忠诚司法事业”、“坚持司法为民”两章;把原有的“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三章,合并调整为“维护司法形象”一章。该法有少量的核心内容仍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命题角度分析】“公正、廉洁、为民”居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司法考试可能会在此给大家玩文字游戏,因此考生需要识记该三项内容。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命题角度分析】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保证司法公正一章是要点所在,考生要对相关条文予以一定的重视。相关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多多熟悉即可解决。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命题角度分析】 本条规定经常用于在小案例中考查,很少直接考法条的原话。考生要学会实际运用。比如怎样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是不正当交往。考生可以通过做习题来融会贯通相关内容。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1年1月6日 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后重新发布)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讲,历年来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较少涉及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而相对而言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涉及较多。而今年首次将该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纳入新增法规之中,应当受到考生的重视。被该准则所确立的“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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