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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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3

?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其他个人、经济组织,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一定期限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制度。《宪法》、《民法通则》、 《物权法》 《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均作出了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的现实意义: (1) 发挥了“统”、“分”结合的体制优势,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 (2) 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 (3) 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4) 既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又满足了农户千差万别的利益需求。 (5) 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是指土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为承包经营土地,依法律和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包括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 ●发包主体 是指行使土地所有权,决定土地使用权让渡的当事人。 一般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代表,包括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承包主体 是指有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户、单位和个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一项天然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具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集体外成员承包受到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能删除,不利于土地流转)。(《土地管理法》第15条2款,《承包法》第18条3款) 案例分析: 甲村委会未经村代表大会表决,与乙村村民赵某签订承包合同,将甲村的50亩荒地承包给赵某,承包期3年,承包费9万。赵某依合同付款后,未经批准在该地上建起了三间临时住房。甲村村民代表与赵某进行交涉,要求其返还土地,并拆除房屋。但赵某以与村委会签过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同意。村民们一气之下将赵某的临时住房拆除。赵某于是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赔偿损失。 请问: (1)本案中赵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无效,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 (2)赵某的房屋是否可以由村民拆除? 不能由村民拆除,强制执行行为必须由人民法院实施 (3)此案法院最终将作如何判决? 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村民赔偿赵某损失 (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这种情况下谁将取得承包? 本村村民王某将取得承包权,法律规定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承包方承包经营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国家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集体土地则指除非农业用地以外的所有集体土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和依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的权利: ①发包权。 ②监督管理权。 ③收益权。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维护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 ③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生产秩序;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①承包决策权(经营自主权)。 ②收益权。“完成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归自己” ③产品处分权。 ④土地流转权。 ⑤其他权利:优先承包权;继承权 ◆优先承包权,指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人所具有的优先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 优先承包权应由两种承包主体享有:第一,本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第二,承包期满,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有优先承包权。 ◆继承权,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依法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 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遵守本组织章程和村民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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