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卫生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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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卫生法规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 一、总则(概述) 考点1 立法目的; 考点2 适用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1.?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2.?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 3.?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 ? 二、考试和注册 考点1.报考资格: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报考资格; 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 本科,工作满一年, 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 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 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 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 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但内容不同; ? 考点2: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考点3.重新注册的条件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 ? 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考点5.个体行医的许可。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三、执业规则 考点1医师权利(七种) 1.医师权利(七种)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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