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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中国药科大学 中药资源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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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概述
一、药事法的渊源
1 宪法——是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有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 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国家主席令)
3 行政法规——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条例、规定、办法)。 (总理)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不得与上述的冲突。
二、药事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A部门规章=B部门规章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药事法律、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药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抵触
药事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药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地方性药事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药事规章
药事部门规章之间、药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药事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药事法的适用原则
1 特别冲突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如:《产品质量法》和《药品管理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等级相同,但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别法
2 层级冲突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法律规范按效力等级从高至低的顺序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下位法
3 同级冲突适用规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4 新旧法冲突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1、认为地方性部门规章,则直接生效 2、反之,则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或与地方规章发生冲突,则有国务院直接裁决
药品监督管理体系
一、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针对西药而言)或者功能主治(中药,对症而治)、用法用量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分类:中药、化学药、生物药
注册分类: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 2003年成立SFDA,2008年SFDA并入卫生部
二、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第四十九条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标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注册法律制度
一、药品注册
1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注册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根据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局令属于部门规章)
2 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
(1)新药申请 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的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此外,由于生物制品的质量主要是通过生产工艺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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