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托整合方案(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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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方案(草案)

幼托整合方案(草案) ——補充資料 四大目標: 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 滿足現代社會與 家庭之 托需求 確保立案 稚園托兒所暨合格 托人員基本合法權益 整合運用國 家資源 ,健全學前 托機構 壹、為何要做幼托整合? 一 、前言 「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 」是台灣當前 兒照顧 與教育制度改革的 重要議題 之一 。簡言 之 ,是在討論或企圖規 處理現行 「稚 教育」 與 「托育服務 」體制中 ,六歲以下 兒 教育與托育功能重疊所衍生的 問題。 依現行規 定,稚園為實施 稚教育之機構,收四足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之兒童;托兒所為辦理托育服務 之一種兒童福利 機構,分為托 嬰 與托兒兩部分 ,托嬰收 托出生滿一個月至二歲 ,托兒收托二足 歲至 六歲之兒童 。惟依實際運作情形來看,幼稚園與托兒所在 收托孩子的 年齡及其服務的內涵 ,具有極高的重疊性 與相似 性;然制度面上 幼稚 園與托兒所又 分屬教育與社會福利兩個行政部門管理 ,稚園依 幼稚 教育相關法規規範 ,托兒所則依照兒童福利相關 法規辦理;並由幼稚 園教師 與保育 人員任職 ,各依 其培育 、任用資格等負責 幼兒教育與保 育工作。 隨著社會變遷 ,在 稚園托兒所化、托兒所 稚園化的發展現 況下 ,兩個主管 機關、 兩種人員資格與兩套設施辦法,更凸顯 出「相 同 年齡孩子 ,在兩種不同 機構中 ,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 」之不 合理現象 。是以 ,「 托整合」 乃為因應時代需要與 趨勢之規 。 二 、國內現況 目前 稚園與 托兒所招收年齡在四至六歲部分產生重疊現象 ,惟 二者因 主管機關及 法規適用不同所衍生之相關問題, 茲分析如下 : 項 目 說 明 屬性定位及 1 、幼稚園為幼兒教育機構,歸屬 於教育部門主管 。 隸屬 機構不 2 、托兒所為社會福利 機構,歸屬內政部門主管 。 同 1 、幼稚園的宗旨為促進兒童 身心健全發展 ,並達成下列目標: (1)維護兒童 身心健 康 (2)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3) 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4)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宗旨內容實 (5)培養兒童合群習 性 質 無異 2 、托兒所的宗旨為滿足幼兒 身心需要,充實嬰 幼兒生活經驗 ,教保 目標 為 : (1)增進兒童 身心健 康 (2)培養兒童優良習慣 (3)啟發兒童之基本生活知識 (4)增進兒童之快樂和幸福 1 、幼稚園: 幼稚教育法第 二條 ,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 學前 的兒童 ,在幼稚園所受的教育。 收托年齡重 2 、托兒所:各縣市政府自訂之相關規 定辦理,收托自 出生滿一個月 疊 未滿六歲身心健 康的嬰 幼兒,又可 分為: (1)托嬰中 心:收托自 出生滿一個月至 未滿二歲的幼兒。 (2)托兒所:收托二歲至未滿六歲的幼兒。 1 、幼稚園根據民國 七十八年四月教育部 公布的 『幼稚園設備標準』 設置 。 建築設備各項標準要求較 托兒所嚴格。 樓層限制:園舍 以平 或樓 之地面層 為限 。但不敷使用時 ,在 設 備要求寬 不影響兒童 安全原則下 ,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 核 嚴不 一 准 ,依 序利用同 址第 二層 、第 三層房屋 。 室內外 :平均每一幼兒室內外活動面積同時 須具備 ,室外面積雖 得以室內面積抵 充,但不得少 於標準之二分之一。 2 、托兒所則依 據各縣市政府自訂之相關規 定辦理,。 樓層限制:一至三樓 。 室內外合計每 一幼兒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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