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血防项目的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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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血防项目的管理方案

PAGE (卫规财发[2004]448号附件8) 2004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势头,保证《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卫疾控发[2004]357号)(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规划纲要”)提出的防治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安排卫生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重点疫区开展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根据“中长期规划纲要”,通过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实施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综合治理项目,到2008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疫情控制标准,不发生或极少发生暴发疫情。云南、四川省以及其他省以山丘型为主的或水系相对独立的流行县(市、区)要全部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经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但2003年底前出现疫情回升的流行县(市、区),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 (二)年度目标 1、通过开展血吸虫病检查及时发现病人、对血吸虫病病人开展相关治疗,保护患者身体健康,控制传染源。 2、对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治疗,改善其生活质量。 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广大群众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有一定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4、通过调查钉螺范围,在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减少人畜感染危险。 5、进行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掌握我国目前血吸虫病流行情况。 6、装备血防机构必需的防治、实验设备,提高其防控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7省的164个县(市、区)。 (二)项目内容 1、查、灭钉螺 加大查螺力度,查螺20.37亿平方米;对严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氯硝柳胺浸杀、反复喷洒或泥敷等方式灭螺,灭螺面积6.65亿平方米,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2、查、治病人 采取不同流行程度疫区分层防治的策略,强化重疫区易感人群的查、治措施,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开展人群血清学检查520万人次,粪便检查58万人次,抽样体格检查2.8万人,人群化疗270万人次,晚期血吸虫病治疗6030人次。 人群查治工作与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的家畜查治工作相结合,做到人、畜同步化疗。 3、健康教育 在重疫区村的重点人群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居民普遍接受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引导和帮助疫区居民建立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印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年历617万张。同时,在血吸虫病易感染地带设立9.2万个警示牌,以免群众感染血吸虫病。 特别加强对疫区中小学生的教育。配合教育部门,在疫区中小学中安排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和教材,重点抓好疫区中小学校学生的血防知识教育。印制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程表645万张,健康教育教具(挂图、教材)2.38万套。 4、人员培训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印制基层防治人员血防手册3.3万册,开展乡级血防人员培训164班次,乡(镇)长培训164班次,乡村医生培训3826班次,村长培训1918班次。 5、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 分别在项目省召开会议并举办查螺资料汇总培训班、人群查病资料汇总培训班、软件使用数据录入培训班、资料汇总培训班,对各省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汇总。 6、设备配置 为基层配置835台解剖镜,用于钉螺的解剖镜检工作。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及时将配备的物资分发到项目地区和项目单位。 2、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疫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导与考核评估。 3、疫区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在当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县血吸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和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卫生血防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到工作点、具体到工作量、执行人和实施方式,经市(地)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汇总后的实施计划抄送卫生部。 (二)资金安排 各地根据当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活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劳务、培训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1、劳务补助费:由省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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