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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四

第374A章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74A章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74A章 第3条适用范围   除适用于车辆重量及车辆尺寸的条文外,本规例不适用于以下的车辆─   (a)在各方面均符合《1926年国际公约》第3条第I、III及VIII段,以及《1949年国际公约》第22条第1、2及3段的规定的汽车,且该汽车是由一名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人或在香港居住而只打算在香港作短暂逗留的人暂时带入香港,由该汽车运抵香港的日期起计为期不超过1年,而该汽车是由该人在其逗留期间使用的; (1984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b)只依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53条发出的车辆行驶许可证,在道路上使用以便从一个地盘驶往另一个地盘的未领牌车辆。   第374A章 第4条署长的豁免权力   如署长认为如此作是为了公众利益,可豁免任何车辆或任何种类的车辆符合本规例或其任何部分的规定。   第374A章 第5条构造及保养   第II部   一般条文   (1)每部车辆,包括所有车身及配件在内,须符合以下的规定─   (a)采用合适的材料,妥善及适当地构造;   (b)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状态;及   (c)其设计及构造方法,使其能抵受相当可能会在运作时遇到的负荷及应力。(2)所有车辆的车厢侧门门闩及铰链,须有足够的强度。   (3)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汽车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接触道路,但车辆的车轮或履带,以及运载易燃货物货 车的接地链条除外。   (4)本规例规定汽车须装配的每个挡风玻璃刮水器及每个转向指示器,及装配在汽车或拖车上的每个制动系统及其操作工具的每一部分,以及装配在汽车上的所有转向齿轮,当该汽车或拖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无论何时均须保持良好及有效的工作运作,并须适当地加以调节。   (5)第(3)款不适用于工程装置、工业用拖拉机、土地机车及土地拖拉机。   第374A章 第6条车辆的最大尺寸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属于附表1第1栏列出种类的车辆尺寸,不得超过在该附表第2、3及4栏就该车辆指明的总尺寸。   (2)署长可藉书面发出的许可证,授权使用超过附表1指明的尺寸的车辆,但须受该许可证内指定的条件及条款所规限。   第374A章 第7条车辆的最高重量   (1)属于附表2第I部第1栏列出种类的车辆(该附表第II、III或IV部适用的车辆除外)的车辆总重,不得超过在该部第2栏就该车辆指明的最高车辆总重。   (2)属于附表2第II部第1栏列出种类的整体式车辆的车辆总重,就该部第2栏指定的轮距而言,不得超过在该部第3栏指明的最高车辆总重。   (3)(a)如属附表2第III部第1栏列出种类的挂接车辆,则就该部第2栏指明的轮距而言,其车辆总重不得超过在该部第3栏指明的最高车辆总重。   (b)如属双轴半拖车,则就附表2第III部第2栏指明的两轴之间的距离而言,其车轴重量总重不得超过该附表第III部第3栏为2条近距车轴而指明的最高车轴重量总重。   (c)如属3轴半拖车,则就附表2第III部第2栏指明的该等车轴的2条外轴之间的距离而言,其车轴重量总重不得超过附表2第III部第3栏为3条近距车轴而指明的最高车轴重量总重。 (1985年第242号法律公告)(4)属于附表2第IV部第1栏列出类型的组合式挂接车辆的组合式车辆总重,就该部第2栏指明的内轴距而言,不得超过该部第3栏指明的最高组合式车辆总重。   (5)凡车辆的2条近距车轴是有如附表2第V部第1栏指明的距离分隔,则就该等车轴之间的距离而言,每条车轴的车轴重量总重,不得超过该部第2栏为任何一条车轴而指明的最高车轴重量总重。   (6)凡车辆的3条近距车轴的外车轴是有如附表2第VI部第1栏指明的距离分隔,则就该等外车轴之间的距离而言,每条车轴的车轴重量总重,不得超过该部第2栏为任何一条车轴而指明的最高车轴重量总重。   (7)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货车或特别用途车辆的许可车辆总重,须为或须当作为已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而指定的车辆总重。 (1985年第242号法律公告)   (7A) 除货车或特别用途车辆外,任何车辆的许可车辆总重,须为根据本条而厘定的最高车辆总重或最高组合式车辆总重,视属何情况而定。 (1985年第242号法律公告)   (8)署长可藉书面发出的许可证,授权使用超过附表2第II、III或IV部第3栏为该种类或该类型车辆而指明的最高车辆总重或最高组合式车辆总重(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车辆,但须受该许可证内指明的条款及条件规限。   (1985年第242号法律公告)   第374A章 第8条悬出量   (1)除第(2)、(3)及(4)款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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