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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技术奖政策研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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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政策研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政策研究奖(以下简称政策研究奖)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政策研究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策研究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在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与管理研究及实践探索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与组织,调动全社会在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与管理及相关软科学研究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中医药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政策研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政策研究奖是授予中医药政策与管理研究工作者或组织的荣誉,对同一项目授奖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在该成果中贡献大小排序。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政策研究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政策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政策研究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中华中医药学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政策研究奖的宣传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
按《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政策研究奖奖励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执行。
政策研究奖受理的科研课题与项目为:
1、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 、973计划、.其它计划)课题或项目;
2、中央各部委(含各民主党派中央)和省、区、市下达的科研课题或项目;
3、各省、区、市科技与卫生计生、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或项目;
4、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科研课题与政策研究项目。
第九条 评审标准
一、研究成果水平
1、创新程度:提出新的政策、法律规章、重要措施,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提出新的理论与研究方法,使政策与管理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对重要领域、重要问题做出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总结出规律性认识。
2、完备程度:政策与管理研究结果阐述全面、精当,知识结构系统完整;理论前提科学,概念明确,逻辑严密,资料准确充实,研究方法科学适当;资料、观点来源清楚。
3、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研究范围或学科跨度大;基础研究薄弱,很少有相关研究可借鉴;资料搜集与处理难度大。
二、社会经济效益
1、社会效益: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政策措施;作为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获得广泛应用;在重大规划、计划及实施中体现;政策成果促进中医药行业、机构发展;政策实施使人民群众广泛受益。
2、直接经济效益:研究成果从整体上对提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技、预防、保健机构及中药产业的投入产出产生积极影响。
3、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研究成果的持续及潜在影响。
三、推动相关研究的作用
1、转化、应用、推广程度:研究成果行业外的转化、应用、推广程度;研究方法成为相关研究的借鉴;结果为相关研究提供支撑。
2、正面引用:研究成果为政府报告、文件引用;为行业规章标准引用,为相关研究者引用。
第十条 申报政策研究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中医药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提出新观点、新思路,使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对重要领域、重要问题做出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总结出规律性认识。
二、是重要研究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研究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申报政策研究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库:
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政策研究奖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
中华中医药学会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出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人。
第十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评审、奖励日常工作,负责中华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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