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深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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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予以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随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广东省有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关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各区民政部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报送年度决算;   (三)开展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工作;   (四)对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街道办事处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受理工作;   (二)受区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负责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名单及对其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示;   (四)负责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低保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对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低保人员的家庭财产和收入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上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工作委托辖区内的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居民自治组织承担。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拨工作,并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国土房产、出租屋管理、统计、审计、物价、人口计生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低保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四)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   (五)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户主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还应当提交与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定的推荐就业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限期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时间。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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